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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不利生效判决书认真仔细抓住关键证据成功从轻辩护

来源:北京辩护律师 浏览: 时间::04-19 13:57

  【案情简介】

  z某通过抵押自己房屋,获得银行大笔现金,然后将该现金分成几部分,分别贷给不同的几个人,其中就有c某。z某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盈利挣生活。2013年夏末,c某电话告知z某,赶紧过来收钱,否则,还款就要往后拖。z某与c某碰头,c某告知其将钱用于开设赌场,被老爷("庄家")输光,现在正在逼老爷还钱。于是二人赶往关老爷的地方。

  【公诉机关指控】

  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z某刑事责任。

  【委托说明】

  z某被抓获前,c某等人早已判刑,其中有的从犯已经刑满释放。z某被抓获后,案件侦查迅速终结,即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妻子和其他亲友慕名找到孙律师办公地点,向孙律师咨询z某可能被判处的刑期。综合z某妻子、c某等的判决书,孙律师认为,z某判处一年左右的可能性较大。但z某妻子坚决要求孙律师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星期后,与检方沟通,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卷,发现z某及其妻子隐瞒了z某在案发前2年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这一重要事实。z某构成累犯,是对其从重处罚的重要情节。与z某妻子经过充分坦诚沟通后,z某妻子主动增加律师费,并就辩护思路达成一致意见。后孙律师与主办法官沟通,赔偿相关受害人也是被告人,受害人谅解了z某,创造了从轻处罚方面的一个证据。

  【律师有效辩护】

  该案中,z某系同一案件中,尚未归案的被告,俗称“漏网之鱼”。这种案件,主要事实已经为前面生效判决书固定,从事实上突破难上加难。经过反复不下于十次仔细阅卷,孙律师发现z某的特征是有纹身,但有纹身的人又不止z某一人,该案件其他参与人出庭可能性不大,这一事实前生效判决书根本没有涉及。与z某相关法院没有认定的事实是主要焦点,必须引导法官重视。另一方面z某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只是有伤害故意。说服张某认罪,但不认可检方的指控罪名。因为受害人皆轻微伤,如构成故意伤害,则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构成非法拘禁罪,在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也会轻判。

  庭审中,孙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控辩双方都不持异议、已经查明的事实。

  1.z某没有参与赌博。

  2.z某乘车到了白某村x某家的鱼塘边的哨棚,时间大概是当日夜晚十二点,z某对到达前发生的事情不知情,更没有参与。

  3. z某对其中的“老爷”实施了殴打。

  4.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某区人民法院文号为(2014)鄂某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主要是c某、p某、x某、s某及刘某、候某、刘某等,该判决书涉及到z某的事实很少,今天庭审有待查清与z某相关的事实:

  1、除了老爷,现场有几人?几人身上有刺青?

  ①c某在2013年9月28日讯问笔录第6页第2至第4行说:“我喊了x某,x某喊了两个小伢,我不认识,c某先喊了三个人到旅馆,后来又喊了两名男子到x某家中,一共喊了5个人,我都不认识。”是10个人。

  还是第6页第13至15行:“我们7个人就把他们5个人带到我们车上,我车上坐了三个老爷,x某车上坐了两个老爷。”七个人加上后来c某及其带上的两个人,共10人。

  ②x某在2013年9月28日讯问笔录第3页第9行说:“属实,在现场有5个老爷,还有我们这边8个人,共13人。”是8人。

  ③2013年9月1日刘某的询问笔录第5页最后一行侦查员问:“虎子他们一共有几个人?有没有带凶器?”第6页第1行刘某答:“他们一共大约10人,只有c某、虎子没有那凶器。”是10人。

  ④刘某在2013年9月9日讯问笔录第9页第18行说:“除了我们5个人外,在场的大约有14人,这其中包括c某和虎子两个人。”是14人。

  ⑤王某在2013年9月1日讯问笔录第5页第11行说:“他们一共是8个人。”但在2013年9月15日对王某的讯问笔录第6页第1行侦查员问:“虎子和c某一共带了多少人去打你们?”王某回答说:“把他们加起来一共大约是12人。”是8人至12人。

  ⑥在2013年9月1日对王某的讯问笔录第4页第19行侦查员问:“c某他们一共有几个人把你们架到白某村”王某回答说:“一共大约是10个人。”是大约10个人。

  综合以上供述,除了5个老爷,当时现场的人,可能性非常大的是10人,即已判刑的人加上今天的两个被告一共是6人,还有4人未归案。这10人,除了z某,是否还有其他人有刺青?已判刑的人、今天的被告z某是否有刺青,非常好查明,但未归案的4人是否有刺青就不清楚了。

  关于z某殴打受害人:

  被害人五个老爷这样说:

  ①2013年9月1日刘某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3行至第7行说:“虎子(c某)说你们每人跟我搞4.5万元,不管你们用什么办法,给你们5分钟时间,这时进来4名男青年对王某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又用秤杆、木棒打王某,王某的左眼被打伤”,此时c某并未到现场。9月9日的询问笔录基本一致。就是说王某的眼睛被打伤并不是z某所为。

  ②2013年9月1日候某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16行至第18行说:“我左右胳膊上的伤是由刀子拿竹棍和木棍打的,c某用一根木棍打的我的后背腰部及腿部。”第4页第6行至第7行,过了一会刀子打我和王某。9月9日候某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5行说:“有c某和一个叫刀子的年轻人还有几个人不知道名字都打了我。”

  ③刘某在两次笔录说到四五个人打了他,并没有提到具体谁打了他。

  ④王某在两次笔录并没有说具体几个人打了他,更没有提到名字。但在9月9日的笔录中第六页第十行说:“有人纹身。”

  ⑤2013年9月12日王某甲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15、16行说:“上来几个陌生的年青男子,一个个子比较高,两只胳膊上文了图案的年轻男子对我们说,你们的钱准备怎么搞的?!”。此时还未离开宾馆去白某村,该男子肯定不是z某:一是z某只有一只胳膊有纹身,二是z某从未在宾馆出现过。也就是说,另外4人中还有人有纹身。那么笔录中所说的有纹身的人并不是唯一指向z某。

  在控制老爷的人员中,与z某打人相关的笔录:

  ①2013年9月28日p某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15、16行说:“我走到屋里看见一名手臂上有纹身的男子用拳头将老王的一只眼睛打伤在流血,老王就坐在地上。”

  ②2013年9月28日x某的询问笔录第3页倒数第2、3行说:“那三个年轻人走进房间后就开始打那五个老爷。”

  ③2013年10月18日z某甲的询问笔录第3页倒数第1、2行说:“c某带进来的那两个人一进屋就打那两个人”、第5页14、15行说:“身上问了纹身的那名男子把一名老爷的眼睛用拳头和脚打肿了。”2013年10月24日z某甲的询问笔录第3页倒数第4-7行供述基本一致。

  综合来看,从受害人老爷们的陈述可以看出:一、有纹身的人,除了z某,另有其人;二、有纹身的人并不是打了所有老爷。从加害人供述中可以看出,有纹身的打了老爷,是否打了所有老爷不确定。受害人老爷们的陈述可信度要高于加害人陈述,而且,x某、钟思的陈述基本把打人的事实推到其他人身上,可信度更低。

  三、z某行为属非法拘禁的故意还是故意伤害的故意?

  c某、p某等人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等方式来索债,而z某是通过故意伤害方式来索债。具体来说z某前往的目的是索债,c某并未告知z某老爷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到达白某村鱼塘边的小屋后,并未进入屋内查看五个老爷是否还在,对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在意。当索债不成功时,利用了c某、p某等人控制5个老爷这一优势,对其进行了殴打。在其对其中的一个老爷进行殴打后,并未实施限制5个老爷的人身自由行为,而是到车上睡着了,对5个老爷是否逃跑并不在意。z某从到白某村到第二天离开白某村并没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我们可以假设,z某到达白某村后没有殴打被害人是否可以定罪,是否可以定非法拘禁罪,进一步说如果没有殴打不能定非法拘禁罪,如果殴打了就定非法拘禁罪,那么殴打与非法拘禁罪之间是什么关系?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只是在非法拘禁中量刑的一种从重处罚情节,而不是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

  如果辩护人认为,z某的行为似乎更像故意伤害。

  二、本案在量刑时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①z某前往的目的为索债,受到了c某欺骗而参与殴打;

  ②z某并未对所有受控制的老爷实施殴打,仅仅殴打两人;而且并未参与胁迫写欠条等;

  ③z某实施殴打行为时间远远短于其他加害人;

  ④z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犯罪罪名认识可能存在偏差,不应当被认定为不认罪;

  ⑤其家属协助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综上,请人民法院综合认定案件证据,根据本案事实,对z某公平裁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z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6个月,与两年前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合并执行2年4个月。实际这个案件中z某判处4个月。

  【律师辩护效果】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z某可能判处1年左右有期,但作为累犯,不可能再判处缓刑,故只有在罪名、量刑方面下工夫,但正因孙律师从罪名、量刑轻化的角度找准了切入点,准确预见了即便构成非法拘禁也会从轻处罚,辩护观点理据充分,很大一部分获得了合议庭的采纳,被告人才得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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